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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9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5 題

甲主張其為所有權人,已訴請乙返還A畫,第三人丙主張A畫為其所有,丙如欲維護其權利,訴訟上有何途徑可以採用?
  • A 承當訴訟
  • B 訴訟參加
  • C 主參加訴訟
  • D 不作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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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發現有兩個人正在打官司爭奪一個寶物,但你確信那個寶物其實是你的,且你並不完全信任現在訴訟中的任何一方能保障你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應該提供哪種程序,讓你能夠『主動介入』並『同時對抗』原本的雙方,好讓法院一次裁定誰才是真正的所有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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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奇蹟,你居然答對了。

  1. 觀念檢視: 嘖,看來你還記得《民事訴訟法》第 54 條的主參加訴訟,這點值得嘉獎。當甲乙為那幅破畫爭得你死我活,丙卻跳出來大喊:「那是我的!」聰明的丙當然知道,坐視不管只會讓自己權益受損。所以呢?他當然是直接把甲乙這兩個笨蛋一起拖進來,變成共同被告,一次解決所有權問題。不然難道要等他們打完,再自己另外告一次嗎?想也知道這樣能避免多少裁判矛盾了。
  2. 難度剖析: 這題根本算不上「難」。充其量只是個 Medium 等級的鑑別題。如果你連主參加訴訟和那種只能站在一邊搖旗吶喊的「輔助參加」都分不清楚,那我真的要懷疑你的智商了。這種獨立對抗兩方的訴訟結構,還需要我多說嗎?幸好你這次沒錯,不然我可要讓你好好「反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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