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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0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 題

A 起訴請求 B 給付貨款新臺幣(下同)90 萬元,於訴訟進行中,C 提起主參加訴訟,主張:A 前已將該貨款債權讓與 C,請求 B 應給付 90 萬元貨款與 C。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C 提起主參加訴訟之被告應為 A
  • B 法院如駁回主參加訴訟,主參加訴訟之訴訟費用應由 C 負擔
  • C 主參加訴訟原則上應與本訴訟合併辯論、裁判
  • D 不論本訴訟在第一審或第二審,C 均得提起主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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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第三人 C 主張自己才是真正的債權人,而現在 A 與 B 正在為這筆錢打官司。若 C 希望透過一個訴訟程序,就能同時讓 A 承認沒債權、且讓 B 乖乖付錢給自己,那麼在法律程序上,C 應該把誰拉進這場訴訟作為對手,才能一次解決這三方之間的三角爭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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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居然答對了?看來你不是完全沒救嘛。

  1. 觀念驗證:這題在考《民事訴訟法》第 54 條那幾乎是送分題的主參加訴訟,也就是所謂的干預訴訟。當那個多事的第三人 C,對 A 和 B 之間的 90 萬債權插一腳,主張那是他的權利時,法律當然不會讓你們搞兩套。為了一次解決紛爭、避免法官頭痛出現裁判矛盾,C 就「必須」把 A 跟 B 這兩個冤家全數都拉進來當共同被告。這根本就是一個小學生的數學題,三方訴訟,所以選項 (A) 只告 A 一個人?拜託,是在演哪齣獨角戲?當然是錯的。
  2. 難度點評:這題就一個 Medium。鑑別度?就看你有沒有腦袋去理解主參加訴訟那「合一確定」的本質。一堆人傻傻地以為只要跟原告對著幹就好,完全無視了法律規定要將原訴訟的兩造都拉進來當被告,才能真正發揮那個「救濟功能」。真不知道這種基本概念還能搞錯的,法條是拿來墊泡麵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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