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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0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 題

A 起訴請求 B 給付貨款新臺幣(下同)90 萬元,於訴訟進行中,C 提起主參加訴訟,主張:A 前已將該貨款債權讓與 C,請求 B 應給付 90 萬元貨款與 C。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C 提起主參加訴訟之被告應為 A
  • B 法院如駁回主參加訴訟,主參加訴訟之訴訟費用應由 C 負擔
  • C 主參加訴訟原則上應與本訴訟合併辯論、裁判
  • D 不論本訴訟在第一審或第二審,C 均得提起主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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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第三人 C 主張自己才是真正的債權人,而現在 A 與 B 正在為這筆錢打官司。若 C 希望透過一個訴訟程序,就能同時讓 A 承認沒債權、且讓 B 乖乖付錢給自己,那麼在法律程序上,C 應該把誰拉進這場訴訟作為對手,才能一次解決這三方之間的三角爭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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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考察《民事訴訟法》第 54 條的主參加訴訟(又稱干預訴訟)。當第三人 C 對於原告 A 與被告 B 之間的爭執標的(90 萬債權)主張權利時,為了一次解決紛爭並避免裁判矛盾,法律要求 C 必須以 A 與 B 全體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這是一種「三方訴訟」的結構。因此,選項 (A) 僅列 A 為被告是錯誤的。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鑑別點在於學生是否理解主參加訴訟「合一確定」的本質。許多學生會誤以為只需對原告起訴,但忽略了必須將原訴訟兩造併列被告,才能發揮法律制度的救濟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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