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9 題
甲公司之職員乙於執行職務時,不法侵害丙之權利;丙訴請乙賠償損害,並於第一審獲勝訴判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為輔助乙,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
- B 甲欲參加訴訟,應向訴訟繫屬之法院提出參加書狀,法院應將參加書狀,送達於兩造
- C 若丙對於甲之參加,聲請法院駁回,法院審理此聲請之期間,甲不得為訴訟行為
- D 若甲於第一審未參加訴訟,甲仍可參加訴訟為乙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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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訴訟效率」與「權利保障」的平衡點來思考:若法律規定只要有人提出反對,參加人就必須立刻暫停所有行動,會不會反而變成對手用來故意拖延時間、阻礙辯論的一種手段呢?為了避免這種狀況,你覺得法律會如何規定參加人在這段等待期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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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選項C的敘述錯誤,故為本題正確答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但對於參加未提出異議而已為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駁回參加之裁定未確定前,參加人得為訴訟行為。」因此,若丙對於甲之參加聲請法院駁回,在法院駁回參加之裁定未確定前,甲作為參加人依法仍得為訴訟行為。選項C指稱法院審理聲請期間甲不得為訴訟行為,顯與法條明文規定不符,故為錯誤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