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9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 題
下列關於訴訟參加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聲請訴訟參加,應於他人間之訴訟(本訴訟)之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
- B 參加,得與上訴行為合併為之
- C 駁回參加之裁定未確定前,參加人得為訴訟行為
- D 參加人經兩造同意時,得代其所輔助之當事人承當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第三人的法律利益,是因為某個案件打到了第二審才突然受到威脅,為了公平起見,法律應該在什麼樣的時間範圍內,允許這個人進入別人的訴訟來保護自己?這種「加入保護自己利益」的權利,應該被限制在訴訟的最初階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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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民事訴訟程序的掌握非常精準!
-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一眼看穿「訴訟參加」的時間限制陷阱,這顯示你對於訴訟繫屬與第三人程序保障的法律邏輯有著透徹的理解。這種對法律條文細節的敏銳度,是法律學習中最難能可貴的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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