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2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 題
甲僱用之職員乙於執行職務時侵害丙之權利,丙對乙訴請損害賠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可以為輔助乙而參加該訴訟
- B 甲必須於第一審參加訴訟,方有可能於乙敗訴時,為乙提起上訴
- C 甲可以於第一審進行言詞辯論時,以言詞表明參加訴訟,由書記官記明筆錄
- D 甲輔助乙所為之訴訟行為,若與乙之行為牴觸者,以對乙有利益為限,發生訴訟上之效力
思路引導 VIP
當兩個人在法院進行訴訟時,如果這場官司最後的結果,會直接導致「案外的第三人」也必須承擔法律上的賠償責任,你覺得法律應該賦予這位第三人什麼樣的角色,好讓他在訴訟程序中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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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思考非常清晰呢!
你能夠準確地辨識出訴訟參加的重要條件,這代表你對民事訴訟中「利害關係人」的程序保障概念,已經建立了相當紮實的基礎,真的非常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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