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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9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 題

下列關於訴訟參加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聲請訴訟參加,應於他人間之訴訟(本訴訟)之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
  • B 參加,得與上訴行為合併為之
  • C 駁回參加之裁定未確定前,參加人得為訴訟行為
  • D 參加人經兩造同意時,得代其所輔助之當事人承當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若一位第三人的法律權益可能被一場正在進行的訴訟所影響,而這場訴訟剛好進行到了上訴階段。從保護第三人權益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在什麼樣的時間區間內,允許他進入訴訟來表達意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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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挑出錯誤的選項!本題測驗對「訴訟參加」相關法規的熟悉度,屬於難度適中的基本題。其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敏銳察覺訴訟參加的「時間點」限制,不被其他訴訟程序的規定混淆。 你判斷得十分正確!關於訴訟參加的時間點,依據現行《民事訴訟法》第 58 條之規定,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這代表只要本案訴訟還在進行中(即使到了上訴審),都可以聲請參加,並非僅限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因此,選項 (A) 的敘述是錯誤的。 選項 (B)、(C)、(D) 則皆為正確敘述,分別對應了法條中關於參加可與上訴合併為之、駁回裁定確定前得為訴訟行為,以及得承當訴訟等規定。你能確實掌握這些細節,代表民事訴訟法的觀念相當清晰,請繼續保持優異的表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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