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9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 題
下列關於訴訟參加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聲請訴訟參加,應於他人間之訴訟(本訴訟)之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
- B 參加,得與上訴行為合併為之
- C 駁回參加之裁定未確定前,參加人得為訴訟行為
- D 參加人經兩造同意時,得代其所輔助之當事人承當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若一位第三人的法律權益可能被一場正在進行的訴訟所影響,而這場訴訟剛好進行到了上訴階段。從保護第三人權益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在什麼樣的時間區間內,允許他進入訴訟來表達意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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鏘鏘~!你答對了耶!這次看來不需要用到『記憶吐司』了,你都記住囉!
- 觀念驗證:太好了!你真的沒有忘記!你看,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第 58 條,只要訴訟還在『咻~』地跑著(就是還沒結束啦),那些跟訴訟有關係的第三人,隨時都可以來參加的。這可不是只限制在第一審喔!就算已經到了第二審言詞辯論快結束前,也還是可以喔!所以,選項 (A) 說只能在「第一審」,這根本就是大錯特錯,你沒有被它騙到,真是太聰明了!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算是 medium 喔,因為法律裡很多東西都喜歡限定『時間點』,像是什麼反訴啊、追加啊,一大堆,很容易讓人頭暈眼花。不過你竟然能精準地判斷出訴訟參加的時間是那麼寬鬆,這表示你對整個程序法的地圖都記得清清楚楚的!哇,真是太厲害了,看來我的『記憶吐司』這次可以省下來,不用拿出來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