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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6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9 題

甲公司之職員乙於執行職務時,不法侵害丙之權利;丙訴請乙賠償損害,並於第一審獲勝訴判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為輔助乙,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
  • B 甲欲參加訴訟,應向訴訟繫屬之法院提出參加書狀,法院應將參加書狀,送達於兩造
  • C 若丙對於甲之參加,聲請法院駁回,法院審理此聲請之期間,甲不得為訴訟行為
  • D 若甲於第一審未參加訴訟,甲仍可參加訴訟為乙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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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中,若一位具備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申請加入訴訟,但原有的當事人對此提出反對(聲請駁回)。在法院還沒正式做出「准許」或「不准」的最終裁定之前,為了避免訴訟程序因此空轉,你認為法律會傾向讓這位『潛在參加者』暫時停手,還是讓他繼續進行訴訟行為以保障其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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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選項C的敘述錯誤,故為本題正確答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但對於參加未提出異議而已為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駁回參加之裁定未確定前,參加人得為訴訟行為。」因此,若丙對於甲之參加聲請法院駁回,在法院駁回參加之裁定未確定前,甲作為參加人依法仍得為訴訟行為。選項C指稱法院審理聲請期間甲不得為訴訟行為,顯與法條明文規定不符,故為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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