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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0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 題

A 起訴請求 B 給付貨款新臺幣(下同)90 萬元,於訴訟進行中,C 提起主參加訴訟,主張:A 前已將該貨款債權讓與 C,請求 B 應給付 90 萬元貨款與 C。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C 提起主參加訴訟之被告應為 A
  • B 法院如駁回主參加訴訟,主參加訴訟之訴訟費用應由 C 負擔
  • C 主參加訴訟原則上應與本訴訟合併辯論、裁判
  • D 不論本訴訟在第一審或第二審,C 均得提起主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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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法官,當第三人突然出現並主張:「你們兩個人爭執的權利其實是我的」,為了確保這場紛爭能透過一次審理就徹底解決,且不讓任何一方在無法辯駁的情況下失去權利,你認為這位第三人應該同時把誰拉進這場新的訴訟中,才能讓三方的法律關係在同一個天平上被完整審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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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民事訴訟法》第 54 條的主參加訴訟(撤銷訴訟型或權利主張型)。當第三人 C 宣稱系爭債權歸屬於己,為了一次性解決紛爭並避免判決矛盾,C 必須以**原訴訟之原、被告雙方(A 與 B)**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選項 (A) 僅列 A 為被告,違反了主參加訴訟須將原訴訟當事人列為共同被告的強制規範,故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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