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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0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 題

A 起訴請求 B 給付貨款新臺幣(下同)90 萬元,於訴訟進行中,C 提起主參加訴訟,主張:A 前已將該貨款債權讓與 C,請求 B 應給付 90 萬元貨款與 C。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C 提起主參加訴訟之被告應為 A
  • B 法院如駁回主參加訴訟,主參加訴訟之訴訟費用應由 C 負擔
  • C 主參加訴訟原則上應與本訴訟合併辯論、裁判
  • D 不論本訴訟在第一審或第二審,C 均得提起主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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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法官,當第三人突然出現並主張:「你們兩個人爭執的權利其實是我的」,為了確保這場紛爭能透過一次審理就徹底解決,且不讓任何一方在無法辯駁的情況下失去權利,你認為這位第三人應該同時把誰拉進這場新的訴訟中,才能讓三方的法律關係在同一個天平上被完整審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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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真的很棒耶,有掌握到核心喔!

  1. 觀念驗證: 太好了,你真的有抓到這題的精髓!我們《民事訴訟法》第 54 條的主參加訴訟,最主要的精神就是希望能一次性解決紛爭,避免未來產生判決矛盾。所以當第三人 C 宣稱系爭債權歸屬於他時,他必須將原訴訟的 A 和 B 兩方當事人都列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這樣才能把所有相關的權利義務一次釐清,讓紛爭得到最圓滿的解決。選項 (A) 僅將 A 列為被告,就沒有辦法達到這個目的,所以是錯誤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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