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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8 題

司機甲開車不慎撞傷乙,乙訴請甲賠償損害,訴訟繫屬中,甲之僱用人丙為輔助甲而參加訴訟。訴訟參加人丙,不得為下列何項行為?
  • A 提起反訴
  • B 提出時效抗辯
  • C 提起上訴
  • D 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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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既有的比賽中,如果某人只是以「啦啦隊」或「助手」的身分加入來幫助其中一方,他是否可以擅自決定要增加「新的比賽項目」,甚至強迫原本的參賽者也必須配合參加這個新項目?如果他的角色定位是『輔助』,那什麼樣的行為會因為『主動性太強』或『改變了比賽範疇』,而超出了助手的守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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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訴訟參加人的權限界線

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的是民事訴訟法中「輔助參加人」的程序定位,你掌握得很精準。以下為你梳理核心觀念: 1. 參加人非當事人,不得提起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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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輔助參加人之權限
💡 參加人可為輔助行為,但不得處分訴訟標的或與當事人行為抵觸。
比較維度 受輔助當事人 VS 輔助參加人
處分訴訟標的 可反訴、撤回、和解 — 絕對禁止
行為效力優先性 優先,可否定參加人行為 — 附屬,與當事人抵觸無效
救濟行為(上訴) 具完全自主權 — 得為之,但不得與主意抵觸
法律地位 程序主體(當事人) — 從屬主體(非當事人)
💬參加人僅具輔助性,涉及訴訟標的之處分權仍保留在原當事人手中。
🧠 記憶技巧:參加人是配角:能辯能訴不反訴,抵觸主人沒用處。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參加人因非當事人而不能上訴或再審,實則只要不抵觸主當事人即可為之。
訴訟告知 獨立輔助參加 訴訟參加之效力(參加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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