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8 題
司機甲開車不慎撞傷乙,乙訴請甲賠償損害,訴訟繫屬中,甲之僱用人丙為輔助甲而參加訴訟。訴訟參加人丙,不得為下列何項行為?
- A 提起反訴
- B 提出時效抗辯
- C 提起上訴
- D 提起再審之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既有的比賽中,如果某人只是以「啦啦隊」或「助手」的身分加入來幫助其中一方,他是否可以擅自決定要增加「新的比賽項目」,甚至強迫原本的參賽者也必須配合參加這個新項目?如果他的角色定位是『輔助』,那什麼樣的行為會因為『主動性太強』或『改變了比賽範疇』,而超出了助手的守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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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訴訟參加人的權限界線
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的是民事訴訟法中「輔助參加人」的程序定位,你掌握得很精準。以下為你梳理核心觀念: 1. 參加人非當事人,不得提起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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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參加人之權限
💡 參加人可為輔助行為,但不得處分訴訟標的或與當事人行為抵觸。
| 比較維度 | 受輔助當事人 | VS | 輔助參加人 |
|---|---|---|---|
| 處分訴訟標的 | 可反訴、撤回、和解 | — | 絕對禁止 |
| 行為效力優先性 | 優先,可否定參加人行為 | — | 附屬,與當事人抵觸無效 |
| 救濟行為(上訴) | 具完全自主權 | — | 得為之,但不得與主意抵觸 |
| 法律地位 | 程序主體(當事人) | — | 從屬主體(非當事人) |
💬參加人僅具輔助性,涉及訴訟標的之處分權仍保留在原當事人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