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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9 題

由我國刑事訴訟法觀之,在公訴案件中,下列何者不必然為訴訟主體?
  • A 被害人
  • B 法院
  • C 檢察官
  • D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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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在刑事法庭的三角架構中,除了負責裁決的人,以及代表國家控訴與被控訴的雙方外,是否還有一個身分雖然與案情關聯最深,但即使他不在場,法官與檢察官依然可以依法完成整個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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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在刑事訴訟法中,「訴訟主體」是指能發動、維持或終結訴訟程序的必要核心。公訴案件的基本結構是由法院(中立裁判者)、檢察官(控方)與被告(辯方)構成的「訴訟三面關係」。雖然被害人是案件中受損害的人,但在公訴制度中,國家(檢察官)已取代被害人行使追訴權,因此被害人並非法律結構上不可或缺的「主體」。
  2.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easy。這題主要測驗學生是否能正確區分「案件當事人」與「維持訴訟架構的必要成員」,是刑事訴訟法最基礎的門檻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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