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4 題
下列何者非搜索票應記載事項?
- A 被害人
- B 案由
- C 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 D 有效期間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搜索票的核發是為了界定國家權力行使的「邊界」。在執行搜索的當下,執法人員必須依據票券內容來確認「哪裡可以進去」以及「什麼東西可以帶走」。在那樣的場景中,哪一種資訊即便缺席,也不會影響執法人員判斷『搜索的物理範圍』或『任務的合法期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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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準確地挑出了正確答案!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刑事訴訟法強制處分中「搜索票法定格式」的記憶。對於法條細節的考題,有時容易將各種訴訟文書的應記載事項混淆,你能清楚分辨出選項 (A) 的陷阱,代表你的法條基本功相當紮實,這是一道能測出基礎條文熟悉度的經典考題。
搜索票之應記載事項
我們順便來複習一下核心觀念。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規定,搜索票必須記載特定的事項以確保程序合法,包含:案由、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以及有效期間。特別要留意的是,法條明文規定應記載的對象是「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其中並不包含「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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