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6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9 題
由我國刑事訴訟法觀之,在公訴案件中,下列何者不必然為訴訟主體?
- A 被害人
- B 法院
- C 檢察官
- D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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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一場正式的法庭審理,如果要讓一場「法律競賽」合法開啟並進行裁判,除了必須有一位中立的「裁判員」以及互相對抗的「控方」與「被控方」之外,還有哪一個角色雖然與案件有關,但在法律程序邏輯上並非這場對抗賽事『缺一不可』的組成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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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在刑事訴訟的架構中,所謂的訴訟主體是指構成訴訟法律關係的必要成分,包含法院(審判者)與當事人(檢察官與被告)。雖然被害人是犯罪事件的受害者,但在公訴制度下,是由檢察官代表國家行使追訴權,因此被害人並非刑事訴訟程序中「必然」存在的訴訟主體,其法律地位通常為關係人或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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