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3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7 題
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此一規定與何種制度有關?
- A 認罪協商
- B 自訴
- C 被害人訴訟參與
- D 國民參與刑事審判
思路引導 VIP
請觀察題幹中的「核心主體」是誰?接著思考,當這類特定身分的人,想要在檢察官已經提起公訴後,主動「加入」並「投入」現有的審判程序中,這種行為最直觀的稱呼會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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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相浮現:這題的真相就在於《刑事訴訟法》所構築的保障機制。條文明確指出了「被害人」這個關鍵角色,以及他們「聲請參與」的行為。這正是為了彌補傳統公訴制度下,被害人只能充當證人的不足,讓他們在第一審或第二審的舞台上,能夠更積極地參與其中,揭露更多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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