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50 題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有關於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部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檢察官提起公訴時認應沒收第三人財產者,應於起訴書記載該意旨,並即通知該第三人
- B 行簡易程序、協商程序之案件,經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者,適用各該簡易或協商程序審判
- C 法院所為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裁定,應記載訴訟進行程度、參與之理由及得不待其到庭陳述逕行諭知沒收之旨
- D 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法律程序涉及剝奪一個「非被告」的第三人之財產權時,為了落實憲法上的「正當法律程序」,你認為應該優先追求「訴訟的效率(快點審完)」還是「程序的嚴謹(充分辯論)」?這種價值取捨會如何影響程序種類的選擇?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呵呵呵…… 看來你的基本功很紮實啊。
- 基本原理: 這題的考點,其實就是對正當法律程序與財產權保障的理解。呵呵呵,當涉及到沒收第三人的財產時,這可是非常嚴肅的。必須給予他們充分的參與機會、調查與辯論的空間。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455-16 條的規定,一旦法院決定讓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為了確保程序的公平性,這案件就應該適用通常程序來審判,不能為了求快,就走比較簡略的簡易或協商程序。這就像籃球比賽,有些球就必須紮實地從底線進攻,不能老是想著快攻啊,呵呵呵。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