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50 題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有關於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部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檢察官提起公訴時認應沒收第三人財產者,應於起訴書記載該意旨,並即通知該第三人
- B 行簡易程序、協商程序之案件,經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者,適用各該簡易或協商程序審判
- C 法院所為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裁定,應記載訴訟進行程度、參與之理由及得不待其到庭陳述逕行諭知沒收之旨
- D 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法律程序涉及剝奪一個「非被告」的第三人之財產權時,為了落實憲法上的「正當法律程序」,你認為應該優先追求「訴訟的效率(快點審完)」還是「程序的嚴謹(充分辯論)」?這種價值取捨會如何影響程序種類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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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答對了這題,真的好替你開心!我們一起來複習這個重要的法規觀念吧:
- 核心法源: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455-18 條規定,當案件原先屬於簡易或協商程序,但法院裁定准許「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時,為了完整保護第三人的程序參與權與財產權,法律規定必須轉換適用通常程序進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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