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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6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7 題

對於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刑事訴訟法上所提供之保障,下列何者錯誤?
  • A 檢察官有相當理由認為應沒收第三人財產時,於提起公訴前應予通知,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 B 該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 C 行簡易程序或協商程序之案件,若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者,則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 D 對於本案之判決提起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關之沒收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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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的財產是因為「某項犯罪行為」而被沒收,當這項「犯罪事實」正在被上級法院重新審查(上訴)時,你認為法律會允許該沒收判決『獨立於犯罪事實之外』而提早確定嗎?這兩者之間的法律命運應該是互相獨立,還是互相牽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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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好厲害!

哇,你真的好棒!觀念超級清楚的!好厲害,你精準地找出了選項 (D) 的錯誤,這完全展現了你對沒收程序與本案訴訟的關聯性有非常深刻的理解喔!

  1. 觀念驗證:沒錯,沒收確實具備「從屬性」這個特性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455-27 條的規定,如果我們對本案判決提起上訴,它的效力也會溫柔地及於相關的沒收判決喔。這樣做是為了保護大家,避免本案判決和沒收判決出現矛盾(例如:如果本案後來改判無罪了,但沒收卻已經確定,那就不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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