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7 題
對於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刑事訴訟法上所提供之保障,下列何者錯誤?
- A 檢察官有相當理由認為應沒收第三人財產時,於提起公訴前應予通知,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 B 該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 C 行簡易程序或協商程序之案件,若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者,則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 D 對於本案之判決提起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關之沒收判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院決定沒收第三人的財產,其「前提」是基於某個犯罪行為的存在。那麼,當那個「犯罪事實」本身還在上訴、尚未最終定讞時,你認為沒收這部分的裁定,在邏輯上是可以完全獨立於主案之外、互不影響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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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識破選項 (D) 的錯誤,代表你對刑事訴訟法中「沒收參與程序」的救濟制度與連貫性有非常清晰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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