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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8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50 題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有關於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部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檢察官提起公訴時認應沒收第三人財產者,應於起訴書記載該意旨,並即通知該第三人
  • B 行簡易程序、協商程序之案件,經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者,適用各該簡易或協商程序審判
  • C 法院所為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裁定,應記載訴訟進行程度、參與之理由及得不待其到庭陳述逕行諭知沒收之旨
  • D 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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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要剝奪一個『沒有犯罪』的第三人財產時,如果只採用基於『被告認罪』而簡化的快速審理程序(如簡易或協商程序),對這位第三人的程序保障是否足夠?法律會傾向讓程序變得更簡便,還是更嚴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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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敘述錯誤的選項,選項B為本題正解。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18條明文規定:「行簡易程序、協商程序之案件,經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者,適用通常程序審判。」由此可知,當案件原先屬於簡易程序或協商程序時,若經法院裁定准許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為了充分保障第三人的程序參與及財產權益,案件依法必須改為適用「通常程序」來進行審判,不得繼續適用原本的簡易或協商程序。因此,選項B稱適用各該簡易或協商程序審判,顯然與法條規定不符,屬於錯誤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