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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1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4 題

下列何者非搜索票應記載事項?
  • A 被害人
  • B 案由
  • C 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 D 有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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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法官簽發搜索票的目的是為了『限制警察的搜索範圍』並『保護被搜索人的隱私』,那麼這份文件中,哪些資訊是為了讓執行者知道『在哪裡找什麼』以及『期限多久』?而哪一種資訊雖然與案情有關,但對於『明確劃定搜索邊界』這件事來說,並非絕對必要的行政資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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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查的是刑事訴訟中對於「搜索票」法定要求的理解,是一道非常經典的法條記憶題。雖然整體難度不高,但能有效鑑別同學是否對強制處分的法定程序細節有清晰的掌握。

搜索票的法定應記載事項

根據現行《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的規定,為了保障人權與確定搜索範圍,搜索票上必須明確記載以下事項:第一是案由;第二是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第三是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第四則是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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