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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4 題

乙女與甲男離婚後,隨即與丙男結婚,嗣後乙女生下一子A,惟就A為甲或丙之子女一事,關係人間尚有爭執。關於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由A起訴時,應以甲、乙、丙為共同被告
  • B 由乙女起訴時,應以甲與丙為共同被告
  • C 由甲起訴時,應以乙、丙為共同被告
  • D 由丙起訴時,應以甲、乙為共同被告

思路引導 VIP

若某項身分法律關係的確認,會同時影響到多個人的權利義務,為了避免法院針對同一件事給出互相矛盾的答案,你認為在程序上,除了主動提告的人之外,其他與這項身分爭議有直接關係的人,應該如何參與這場訴訟才能確保判決對大家都有規範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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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親愛的同學,別灰心喔!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家事事件法》中關於「確定生父之訴」非常精細的程序規定,是一個很容易混淆的考點,我們一起來釐清它吧!

釐清「誰是被告」的法律思維

本題的情況屬於「母再婚後所生子女」,在法律上會同時產生前夫(甲)與現夫(丙)都被推定為生父的雙重推定衝突。要解開這個結,關鍵在於依據 《家事事件法》第 63 條 的規定來判別誰該站在被告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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