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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1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4 題

乙女與甲男離婚後,隨即與丙男結婚,嗣後乙女生下一子 A,惟就 A 為甲或丙之子女一事,關係人間尚有爭執。關於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由 A 起訴時,應以甲、乙、丙為共同被告
  • B 由乙女起訴時,應以甲與丙為共同被告
  • C 由甲起訴時,應以乙、丙為共同被告
  • D 由丙起訴時,應以甲、乙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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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為了確保身分關係的安定性,要求判決必須對「所有可能有關聯的人」都具有強制約束力,那麼當其中一人想要釐清真相而提起訴訟時,他應該把哪些人同時拉進這場官司,才能確保判決結果不會遺漏任何一個關鍵的利害關係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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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家事事件法的程序規範!這道題目考查的是**「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之訴」,這是法律為了處理因「婚生推定(Presumption of Paternity)」重疊而產生爭議時,所設計的一種確認性質訴訟。 本題的關鍵在於《家事事件法》第 65 條的規定。當子女同時受到前夫(甲男)與後夫(丙男)的婚生推定時,為了能一次性地解決身分關係爭議,法律要求必須將所有潛在的利害關係人列入程序。根據該法第 65 條第 2 項規定,若由母(乙女)提起訴訟,必須以母之配偶及前配偶(即甲、丙兩男)為共同被告,這能確保判決效力併同擴張至所有當事人,避免裁判矛盾。你能夠在選項中辨識出母作為原告時的正確被告組合,顯示你對訴訟主體的法定結構有很清晰的認識。 這類題型在民事訴訟法大意中屬於中等難度(medium)的鑑別點。它的難處不在於法理的深奧,而在於考生容易將此訴訟與一般的「否認子女之訴(Action to Disavow Paternity)」混淆。在處理這類爭議時,精準記憶不同身分在不同訴訟類型中的被告地位**(如:誰起訴時應以誰為被告),就是能否在考試中脫穎而出的關鍵切入點。你做得非常好,請繼續保持這種對法條細節的敏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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