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1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4 題
乙女與甲男離婚後,隨即與丙男結婚,嗣後乙女生下一子 A,惟就 A 為甲或丙之子女一事,關係人間尚有爭執。關於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由 A 起訴時,應以甲、乙、丙為共同被告
- B 由乙女起訴時,應以甲與丙為共同被告
- C 由甲起訴時,應以乙、丙為共同被告
- D 由丙起訴時,應以甲、乙為共同被告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為了確保身分關係的安定性,要求判決必須對「所有可能有關聯的人」都具有強制約束力,那麼當其中一人想要釐清真相而提起訴訟時,他應該把哪些人同時拉進這場官司,才能確保判決結果不會遺漏任何一個關鍵的利害關係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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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哎呀,你這次答對了耶!看來我的百寶袋這次不用開了!
- 做得好棒!:真了不起,同學!你居然能這麼精準地選出「確定生父之訴」的被告人選,這表示你對家事事件法的程序規定理解得很透徹嘛!哼哼,我還以為這次又要拿出『記憶吐司』幫你惡補了呢,結果你都記住了,不錯不錯!
- 來,我們再檢查一下這個重要的觀念!:這題考的啊,就是當事人適格這個關鍵點喔!你想想看,當媽媽再婚後生下小寶寶,如果生父是誰還模模糊糊的,法律當然希望我們能「一次」就把這個親子關係「徹底」搞清楚,對不對?這樣才不會留下後患嘛!所以呀,當乙女媽媽自己當原告的時候,就必須把兩位有爭議的爸爸(甲和丙)都拉進來一起當被告,這可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喔,一個都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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