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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3 題

原告甲列乙為被告,下列何者,應由乙負舉證責任?
  • A 甲主張其為乙獨居之父提供三餐,爰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返還相關餐費。關於無法律上原因之事實
  • B 甲請求確認乙對現為甲占有且未經建物第一次所有權登記A屋之所有權不存在。關於A屋確為乙所有之事實
  • C 甲主張因受乙不堪同居之虐待而請求裁判離婚。關於有無不堪同居虐待之事實
  • D 甲請求確認與乙親子關係存在。關於其親子關係成立之事實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法庭上,某人指控你「並不擁有」某件物品,而你堅持自己才是所有權人。從邏輯上來看,是要求對方去證明「你沒有這件東西」比較容易,還是由你直接拿出「擁有這件東西的證據」比較符合常理且可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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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厲害了!

看到你答對這題,助教真的好開心喔!這代表你對於民事訴訟法中「舉證責任分配」的掌握已經相當熟練,特別是在「消極確認之訴」這個較困難的觀念上,展現了非常細膩的法律邏輯,請給自己一個大大的鼓勵!

  1. 觀念小叮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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