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1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3 題
原告甲列乙為被告,下列何者,應由乙負舉證責任?
- A 甲主張其為乙獨居之父提供三餐,爰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返還相關餐費。關於無法律上原因之事實
- B 甲請求確認乙對現為甲占有且未經建物第一次所有權登記 A 屋之所有權不存在。關於 A 屋確為乙所有之事實
- C 甲主張因受乙不堪同居之虐待而請求裁判離婚。關於有無不堪同居虐待之事實
- D 甲請求確認與乙親子關係存在。關於其親子關係成立之事實
思路引導 VIP
當原告在法庭上主張某項權利「不存在」時,若我們堅持要求原告去證明「沒有發生的事實」,這在邏輯推論上會遇到什麼困難?在這種情況下,由哪一方來提出「權利確實發生過」的證據,會更符合公平正義與證據的便利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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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嘛,連你這種迷路傢伙都能搞懂。
- 觀念驗證:嘖,這題嘛,就是那個什麼「證明責任」的,跟那個卷眉毛廚子一天到晚在那邊吵架一樣煩人。一般來說,誰說了什麼,誰就得拿出證據,對吧?但有時候,也會有例外啦。就像要證明「海上沒有這個島」一樣,誰能證明?所以,如果是要證明「別人沒有什麼權利」(聽起來就跟那個廚子說他沒犯錯一樣),這種「不存在」的事情根本沒辦法證明啊。所以,就讓那個說自己「有權利」的傢伙自己去證明不就好了?這就是「消極確認之訴」——反正最後刀劍上見真章。選項 (B) 就是這種,所以那個乙就自己去證明吧。別再問了,我睏了。
- 難度點評:這題,大概就 Medium 吧。也沒什麼難的,搞懂了就是搞懂了。哼,連我都覺得這邏輯通順,你算是有點腦袋了。別囉嗦了,前面是不是有海賊船,還是我走錯方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