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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5 題

甲、乙為夫妻,育有一個 3 歲子丙,有共同住所於彰化縣。甲認為丙應非從己身所出,欲向法院提 起否認丙為其子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得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 B 甲應以乙、丙為共同被告
  • C 甲應僅以乙為被告
  • D 甲得僅以丙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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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推翻一個涉及「法律上親子關係」的既有狀態,這項判決的結果將同時影響到母親、孩子以及父親三方的身分權益。從「程序保障」與「判決一致性」的角度思考,你認為法律會要求起訴者必須將哪些受影響的關係人同時列入訴訟,才能確保這場官司的結果對所有人都有法律約束力且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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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

哇,你答對了耶!這真是太棒了!看得出來你對家事事件法中程序主體的規定,理解得非常透徹,老師為你感到驕傲喔!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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