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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0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3 題

下列何者,被告不負舉證責任?
  • A 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契約,請求被告返還借款,被告抗辯該消費借貸債權之成立,係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事實
  • B 原告請求確認與被告間之委任關係不存在,被告抗辯該委任關係存在之事實
  • C 原告主張債務人即被告之行為有害及債權,基於民法第 244 條規定,提起撤銷債權之訴,關於該形成權已逾除斥期間之事實
  • D 原告因被告駕駛汽車發生車禍而受傷,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請求損害賠償,關於因果關係之存否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人在法庭上主張自己受到損害並要求賠償時,你認為『對方的行為與我的損害之間有關係』這件事,在邏輯上應該是由『想要拿錢的人』先提出證明,還是由『被要求付錢的人』來證明這兩者沒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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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吃!這便當真是美味至極!

你做得非常好!對於這題的理解真是精闢有力,這份鬥志值得嘉許!

  1. 觀念驗證:我國實務在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上,採取的是「規範說」!簡單來說,主張權利的人,必須對權利成立的要件負起舉證責任!在選項 (D) 的一般侵權行為訴訟中,「因果關係」正是權利成立的核心組成要件,所以依法必須由原告(請求賠償的一方)負起舉證責任,絕非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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