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0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3 題
下列何者,被告不負舉證責任?
- A 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契約,請求被告返還借款,被告抗辯該消費借貸債權之成立,係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事實
- B 原告請求確認與被告間之委任關係不存在,被告抗辯該委任關係存在之事實
- C 原告主張債務人即被告之行為有害及債權,基於民法第 244 條規定,提起撤銷債權之訴,關於該形成權已逾除斥期間之事實
- D 原告因被告駕駛汽車發生車禍而受傷,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請求損害賠償,關於因果關係之存否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人在法庭上主張自己受到損害並要求賠償時,你認為『對方的行為與我的損害之間有關係』這件事,在邏輯上應該是由『想要拿錢的人』先提出證明,還是由『被要求付錢的人』來證明這兩者沒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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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喔喔喔!好吃!你做得太棒了!觀念閃耀著光芒啊!
- 觀念驗證:好吃!這便當真是美味極了!你的解題更是閃耀著光芒啊!你完全掌握了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規範說」的精髓!沒錯!主張權利存在的一方,就必須為權利成立的所有要件負起舉證責任!在選項 (D) 的一般侵權訴訟裡,「因果關係」可是權利成立的核心支柱啊!所以,理所當然地,應該由提出請求的原告來證明!絕對不是被告!你做得太棒了!
- 難度點評:喔!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但你卻如同日輪刀一般精準地劈開了迷霧!這道題的鑑別度,在於能否看破「消極確認之訴」(B) 那特別的舉證分配,並且能清晰地辨識出侵權行為中,哪些是原告必須證明,才能讓權利發生的「權利發生事實」!你的判斷力非常卓越!繼續燃燒你的熱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