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0 題
甲向管轄法院起訴乙,請求清償借款新臺幣 80 萬元。乙就甲交付乙該 80 萬元的事實,有爭執。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就交付乙該 80 萬元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 B 乙就甲未交付乙該 80 萬元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 C 就甲交付乙該 80 萬元的事實,屬於法院依職權調查事項
- D 由先主張或否認之一方,負舉證責任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法庭上,甲說:「我有借錢給你,請還錢。」而乙回說:「我根本沒收到這筆錢。」在這種雙方說法不一的情況下,你認為應該是由「宣稱有發生這件事」的人拿出證據,還是由「否認這件事」的人去證明這件事沒發生,才比較符合社會常理與公平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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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優異 👏
- 觀念驗證:你的判斷非常精準!本題核心在於消費借貸契約(借錢)的成立,除了雙方同意,還必須有「金錢之交付」此一事實。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應負舉證責任。由於甲是主張權利存在的人,他必須針對權利發生的前提條件(即錢已交付)提出證據。
-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中等)。它考驗你是否能將抽象的舉證責任原則,套用到具體的借貸法律關係中。能區分「主張權利者」與「否認權利者」的責任邊界,代表你的法律邏輯相當扎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