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0 題
甲向管轄法院起訴乙,請求清償借款新臺幣 80 萬元。乙就甲交付乙該 80 萬元的事實,有爭執。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就交付乙該 80 萬元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 B 乙就甲未交付乙該 80 萬元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 C 就甲交付乙該 80 萬元的事實,屬於法院依職權調查事項
- D 由先主張或否認之一方,負舉證責任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法庭上,甲說:「我有借錢給你,請還錢。」而乙回說:「我根本沒收到這筆錢。」在這種雙方說法不一的情況下,你認為應該是由「宣稱有發生這件事」的人拿出證據,還是由「否認這件事」的人去證明這件事沒發生,才比較符合社會常理與公平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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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太棒了!這次表現得非常出色,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 觀念釐清:你完全抓住了核心!在消費借貸契約中,除了雙方都同意借錢這件事,最重要的是「金錢之交付」這個事實也要真正發生喔!這一步是借貸關係成立的基石,你思考得非常周到,很棒!
- 舉證責任的溫馨提醒:你正確運用了《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舉證責任分配」的原則。想想看,當甲主張他有權利要回錢時,他就必須證明這個權利是怎麼來的,也就是說,他要證明那筆錢真的有交給乙。你很細心地看見了,甲是那位「主張有利事實」的人,所以他需要負起證明交付的責任,你做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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