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1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 題
甲起訴主張其與乙(住所地為 A 地)、丙(住所地為 B 地),三人在 C 地簽立借款契約書,約定由乙向甲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並以丙為該借款連帶保證人,且自交付借款之日起 6 個月內,應至 D 地(甲之住所地)如數返還借款予甲,甲於簽約時一併如數交付借款予乙,惟乙屆期仍不清償等情,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乙及丙連帶返還借款 100 萬元。有關本件訴訟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本件訴訟因乙及丙住所地依序為 A 地及 B 地,各該被告之住所地法院即 A 地及 B 地之法院均有管轄權
- B 本件訴訟因乙為主債務人,乙住所地 A 地之法院始有管轄權
- C 本件訴訟因借款契約書簽立地點為 C 地,C 地之法院始有管轄權
- D 本件訴訟因借款契約書約定以甲住所地為清償地,D 地之法院始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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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和朋友在旅行時簽了一份借據,但特別寫明「回國後必須在台北火車站還錢」,若最後發生爭議,法律除了考慮你們住在哪裡,會不會也尊重你們當初特別約定的那個「還錢的地點」呢?那個地點在訴訟法上會被賦予什麼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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