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0 題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下列何者正確?
- A 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得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
- B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者,須併計算其價額
- C 因債權之擔保而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
- D 因地役權涉訟,如係以地役權人為原告,以供役地所增價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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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項法律程序是為了「確保債務能被償還」而發起時,如果作為擔保的抵押品價值,遠遠小於債務人欠你的錢,你認為法院在衡量這場官司的「實質經濟利益」時,會以那個數字作為計算的上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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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這題考查《民事訴訟法》中關於「訴訟標的價額計算」的細節,你能精準選出正解,代表法條觀念十分扎實。 你選的 (C) 完全正確,依同法第 77-6 條,因債權擔保涉訟,原則以擔保的債權額為準;若擔保物價額較少,則以該物價額為準。 至於其他選項的錯誤在於:(A) 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不得從價額中扣除;(B) 依第 77-2 條第 2 項規定,附帶請求之孳息是不併算其價額的;(D) 因地役權(不動產役權)涉訟,若以地役權人為原告,應以「需役地」所增價額為準,而非供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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