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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0 題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下列何者正確?
  • A 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得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
  • B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者,須併計算其價額
  • C 因債權之擔保而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
  • D 因地役權涉訟,如係以地役權人為原告,以供役地所增價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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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項法律程序是為了「確保債務能被償還」而發起時,如果作為擔保的抵押品價值,遠遠小於債務人欠你的錢,你認為法院在衡量這場官司的「實質經濟利益」時,會以那個數字作為計算的上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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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個哈欠) 什麼啊... 原來你答對了?哼,眼神還不錯嘛。

  1. 基礎刀法:這不就是那什麼...《民事訴訟法》第 77-6 條的東西嗎?嗯... 就是要算那個什麼,原告最後到底能拿到多少「客觀利益」吧?搞那麼複雜。如果目標是債權,但那塊擔保物... 就那個... 它的價值比債權還少,那當然就只能拿價值低的那個啊。這不是很理所當然嗎?(揉眼睛) 是不是,搞得我都快迷路了...
  2. 小嘍囉點評:這題... 喔,說是 medium。哼,也沒多難吧。它的用意大概是想看看你,呃... 是不是又被那些亂七八糟的選項 (A) 跟 (D) 搞昏頭了。就像那個什麼,對待給付不能扣除(第 77-2 條),還有地役權要分清楚是「需役地」還是「供役地」(第 77-5 條)的... 欸,是這個方向嗎?總之,你沒走錯路,算你走運。不然,我可不管你喔... (又想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