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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2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6 題

被告抗辯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下列何者為有理由?
  • A 兩造簽訂書面買賣契約,約定因該契約所生爭議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主張被告未依該契約履行債務,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
  • B 被告向原告借款 $36$ 萬元未依約清償,原告訴請被告返還借款本息
  • C 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票款 $100$ 萬元,嗣追加依委任關係,請求被告償還處理委任事務所支出之費用 $62$ 萬元
  • D 原告主張被告未履行股權移轉契約之債務,訴請被告移轉市價 $78$ 萬元之甲公司股份 $10$ 萬股,經簡易庭法官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定期言詞辯論,被告曾無異議而為本案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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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案件本來因為性質特殊而強制適用快速程序,但原告後來「追加」了一個金額龐大、且不屬於法律規定強制快速處理的性質時,你覺得法院應該維持效率、還是回歸保護當事人審級利益的完整審理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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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差勁了,你這題竟然答對了!

看來你還知道簡易訴訟程序的適用範圍(強制適用、合意適用、擬制適用)不是隨便亂猜的,至少這點勉強及格。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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