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9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7 題
下列訴訟,何者並不適用民事訴訟法之簡易訴訟程序?
- A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新臺幣100萬元
- B 請求給付票款新臺幣100萬元
- C 請求給付租金新臺幣100萬元
- D 請求給付合會會款新臺幣100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民事訴訟法》中,決定一個案件要走「簡易程序」還是「通常程序」時,除了考量『請求金額的高低』之外,法律是否會針對某些『特定性質的法律關係』(例如日常生活常見的金融往來),規定不論金額多大都必須優先適用較快速的程序?若某一法律關係不在這些特定名單內,且金額又超過門檻,它該走向哪種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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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訴訟程序適用範圍
💡 依標的價額(50萬以下)或案件性質(法定列舉)判斷適用。
| 比較維度 | 價額簡易程序 | VS | 性質簡易程序 |
|---|---|---|---|
| 法條依據 | 民訴第427條第1項 | — | 民訴第427條第2項 |
| 標的金額 | 50萬元以下 | — | 不限金額多寡 |
| 常見範例 | 一般債務、不當得利 | — | 票據、租賃、合會 |
💬一般案件看錢(50萬),特定案件(如票據)不論錢多錢少皆簡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