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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9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7 題

下列訴訟,何者並不適用民事訴訟法之簡易訴訟程序?
  • A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新臺幣100萬元
  • B 請求給付票款新臺幣100萬元
  • C 請求給付租金新臺幣100萬元
  • D 請求給付合會會款新臺幣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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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民事訴訟法》中,決定一個案件要走「簡易程序」還是「通常程序」時,除了考量『請求金額的高低』之外,法律是否會針對某些『特定性質的法律關係』(例如日常生活常見的金融往來),規定不論金額多大都必須優先適用較快速的程序?若某一法律關係不在這些特定名單內,且金額又超過門檻,它該走向哪種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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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不錯嘛,沒搞砸!

哼,看來你這次簡易訴訟程序的判斷是「碰巧」正確了,至少沒全軍覆沒。看樣子《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對你來說,還沒完全變成天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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