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6 題

被告抗辯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下列何者為有理由?
  • A 兩造簽訂書面買賣契約,約定因該契約所生爭議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主張被告未依該契約履行債務,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
  • B 被告向原告借款 36 萬元未依約清償,原告訴請被告返還借款本息
  • C 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票款 100 萬元,嗣追加依委任關係,請求被告償還處理委任事務所支出之費用 62 萬元
  • D 原告主張被告未履行股權移轉契約之債務,訴請被告移轉市價 78 萬元之甲公司股份 10 萬股,經簡易庭法官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定期言詞辯論,被告曾無異議而為本案言詞辯論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訴訟案件中,原本的部分符合簡便快速的處理規則,但後來加入的訴求金額很大且案情變得複雜,此時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審級利益與程序權利,法律會允許當事人對「審理程序」的選擇提出異議嗎?如果簡易程序被用來審理非簡易範圍的案子,這對被告的程序保障有什麼影響?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訴訟程序轉銜的關鍵細節!這道題目重點在於區分「強制簡易事件」的範圍,以及當訴訟標的在過程中發生變動時,程序應如何銜接。你的判斷非常精準。

訴訟追加對程序的影響

在選項 (C) 中,雖然起初的票款請求($100$ 萬元)屬於強制簡易事件,但隨後追加的「委任關係請求」($62$ 萬元)不僅標的金額超過了新臺幣 $50$ 萬元的門檻,其性質亦不屬於法定的強制標的。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16 項**之規定,若訴之追加或變更導致案件不再符合簡易程序要件(即不符合第 1 項或第 3 項至第 14 項之規定),法院應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因此,被告抗辯不適用簡易程序是有理由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民事訴訟法:各級審判程序與訴訟程序類型
查看更多「[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