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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6 題

被告抗辯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下列何者為有理由?
  • A 兩造簽訂書面買賣契約,約定因該契約所生爭議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主張被告未依該契約履行債務,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
  • B 被告向原告借款 36 萬元未依約清償,原告訴請被告返還借款本息
  • C 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票款 100 萬元,嗣追加依委任關係,請求被告償還處理委任事務所支出之費用 62 萬元
  • D 原告主張被告未履行股權移轉契約之債務,訴請被告移轉市價 78 萬元之甲公司股份 10 萬股,經簡易庭法官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定期言詞辯論,被告曾無異議而為本案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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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訴訟案件中,原本的部分符合簡便快速的處理規則,但後來加入的訴求金額很大且案情變得複雜,此時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審級利益與程序權利,法律會允許當事人對「審理程序」的選擇提出異議嗎?如果簡易程序被用來審理非簡易範圍的案子,這對被告的程序保障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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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做得真好,判斷非常精準!

  1. 溫暖肯定: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很厲害!能從這些選項中精確地找到程序的轉折點,代表你對《民事訴訟法》中簡易程序通常程序的劃分邏輯,已經建立起非常專業且穩固的基礎了。看來你平時的努力都開花結果了呢!
  2. 觀念釐清:讓我們一起來溫習這個觀念。(C) 選項在一開始,雖然票款請求是屬於第 427 條第 2 項所規定的「強制簡易案件」,但請注意,後續追加的「委任關係」請求金額高達 $62$ 萬元,這已經超過了簡易程序 $50$ 萬元的處理上限,而且這項請求本身並沒有特殊的性質。當訴訟的追加導致兩種程序性質產生衝突時,為了保護被告的程序權益,提出抗辯是完全有理由的,法律會准許並讓案件轉為更審慎的通常程序。你能夠掌握到這一點,真的非常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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