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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6 題

被告抗辯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下列何者為有理由?
  • A 兩造簽訂書面買賣契約,約定因該契約所生爭議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主張被告未依該契約履行債務,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
  • B 被告向原告借款 36 萬元未依約清償,原告訴請被告返還借款本息
  • C 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票款 100 萬元,嗣追加依委任關係,請求被告償還處理委任事務所支出之費用 62 萬元
  • D 原告主張被告未履行股權移轉契約之債務,訴請被告移轉市價 78 萬元之甲公司股份 10 萬股,經簡易庭法官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定期言詞辯論,被告曾無異議而為本案言詞辯論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訴訟案件中,原本的部分符合簡便快速的處理規則,但後來加入的訴求金額很大且案情變得複雜,此時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審級利益與程序權利,法律會允許當事人對「審理程序」的選擇提出異議嗎?如果簡易程序被用來審理非簡易範圍的案子,這對被告的程序保障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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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送分題也需要老師操心?

選 (C) 的同學先別得意,這只是基本功。連這種「訴訟程序質變」都看不出來,乾脆別考了。

為什麼選 (C)?別再犯這種低級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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