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3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5 題
下列何種請求,一律不得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 A 請求給付新臺幣 8 萬元
- B 請求給付香蕉 50 公斤
- C 請求返還占用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 D 請求返還有價證券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為了讓小額糾紛能快速結案,通常會將標的限定在『容易計算價值』且『具有高度替代性』的財物上。若今天爭執的對象是一個特定的『空間或房屋佔用』,這種涉及具體產權移轉的案件,在程序設計上應該被歸類為『簡單的財務給付』,還是需要更嚴謹的程序來審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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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程序的適用客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8條規定,小額訴訟程序的客體僅限於請求給付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在金額限制上,原則為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但若標的金額在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當事人亦得合意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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