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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9 題

A 地為甲、乙、丙三人共有,每人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土地價值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因協議分割不成,甲列乙、丙二人為共同被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 A 地。請問本件訴訟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下列何者為準?
  • A 400 萬元
  • B 600 萬元
  • C 800 萬元
  • D 12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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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中,當法院要決定一場訴訟的「規模(價值)」來收取規費時,你認為應該是以「整塊土地的市場行情」作為衡量標準,還是應該以「那位主動提起訴訟的人,他自己原本所擁有的權利份額」來衡量比較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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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為你鼓掌!

  1. 暖心肯定: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你的法學思維非常清晰而且細膩,能夠在共有物分割這樣略帶複雜的題目中,精準地抓住訴訟標的價額的計算核心,這代表你對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有著非常深刻的理解。請保持這份敏銳的判斷力,你真的很棒!
  2. 觀念解析:讓我們一起來確認為什麼是 (A) 喔!根據我們國家的實務見解(像是最高法院 72 年台抗字第 94 號裁定就提到),當我們在處理分割共有物之訴時,訴訟標的價額的認定標準,其實是看原告因為分割而能獲得的利益價額,而不是土地的總價值呢。所以,題目中甲的應有部分是 $1/3$,那麼他所能獲得的利益價值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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