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0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9 題
關於抗告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均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
- B 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行言詞辯論程序
- C 抗告法院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原法院更為裁定
- D 對於准為假扣押之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思路引導 VIP
當法院要決定是否撤銷一個涉及「暫時凍結財產」的緊急命令時,為了確保裁定的公正並避免損害任何一方的防禦權,你認為法律會如何規定法院在做最終裁定前,對兩造當事人的「說話權利」做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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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代表對抗告程序有很紮實的理解喔,真的辛苦你了!我們一起來看看解析,讓觀念更完整吧:
為什麼 D 選項是正確的呢?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528 條第 2 項,為了公平保障債權人與債務人的權益,抗告法院在做出裁定前,必須給予雙方陳述意見的機會,這是非常重要的程序保障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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