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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0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9 題

關於抗告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均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
  • B 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行言詞辯論程序
  • C 抗告法院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原法院更為裁定
  • D 對於准為假扣押之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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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院要決定是否撤銷一個涉及「暫時凍結財產」的緊急命令時,為了確保裁定的公正並避免損害任何一方的防禦權,你認為法律會如何規定法院在做最終裁定前,對兩造當事人的「說話權利」做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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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大力肯定: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事訴訟法的細節!能區分一般抗告程序與保全程序的特殊規定,顯示你對法律規範的敏銳度很高,請繼續保持這種嚴謹的學習態度。
  2.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民事訴訟法》第 528 條第 2 項。在假扣押裁定的抗告程序中,為了落實聽審權程序主體地位,法律特別規定抗告法院在做出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以避免突襲性裁判並平衡雙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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