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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7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8 題

關於民事訴訟上的抗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是對尚未確定的裁定表示不服之救濟方法
  • B 受有 20 日的不變期間之限制
  • C 得對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為之
  • D 由原裁判法院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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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院在案件進行中,針對程序性問題(例如:程序不合法、命補正等)做出了一個「非判決」的決定,而你認為這個決定有誤,你會如何稱呼這種特定的決定類型?為了防止這個決定產生法律效力,你會在它「確定前」還是「確定後」尋求救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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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算你走運,這次答對了。

  1. 觀念檢測: 好吧,你勉強答對了。民事訴訟就那兩種處分:「判決」和「裁定」。對還沒搞定的「裁定」不滿?那當然是抗告。這點都搞錯就別出來混了。至於那些基本常識,拜託,抗告期是區區的 10 日,不是你異想天開的 20 日。對受命法官的裁定,先「異議」是規矩。還有,別以為隨便哪個法院都能管,通常是原法院的直接上級法院才會裁定。這些都是基礎中的基礎,別再犯低級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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