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5 題
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及撤銷監護宣告事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 B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有程序能力
- C 監護宣告之裁定生效後,經抗告法院認抗告有理由而廢棄;受監護宣告之人於該裁定經廢棄確定前所為之行為得主張歸於無效
- D 法院對於撤銷監護宣告之聲請,認受監護宣告者受監護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法院的裁定已經對外發生效力,且社會大眾也依據這個法律狀態進行交易後,如果該裁定在一段時間後被上級法院撤銷了,為了保護社會整體的交易安全,法律通常會傾向讓過去已發生的行為「維持現狀」還是「通通作廢」?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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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及格
哦,恭喜你,至少還沒錯到離譜。這題檢驗的是你對《家事事件法》中程序保障與法律安定性那點「微不足道」的理解。能辨識出裁定撤銷後的法律效果,算你勉強過關。
2. 基本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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