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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5 題

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及撤銷監護宣告事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 B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有程序能力
  • C 監護宣告之裁定生效後,經抗告法院認抗告有理由而廢棄;受監護宣告之人於該裁定經廢棄確定前所為之行為得主張歸於無效
  • D 法院對於撤銷監護宣告之聲請,認受監護宣告者受監護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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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法院的裁定已經對外發生效力,且社會大眾也依據這個法律狀態進行交易後,如果該裁定在一段時間後被上級法院撤銷了,為了保護社會整體的交易安全,法律通常會傾向讓過去已發生的行為「維持現狀」還是「通通作廢」?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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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測驗對於監護宣告裁定經廢棄確定前之行為效力規範,應選出錯誤的敘述,選項 C 為本題正確答案。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70條規定:「監護宣告裁定經廢棄確定前,監護人所為之行為,不失其效力。監護宣告裁定經廢棄確定前,受監護宣告之人所為之行為,不得本於宣告監護之裁定而主張無效。監護宣告裁定經廢棄確定後,應由第一審法院公告其要旨。」由上述法條明文可知,在監護宣告裁定經廢棄確定之前,受監護宣告之人所為的行為,依法「不得」本於該宣告監護之裁定而主張無效。選項 C 稱受監護宣告之人於該裁定經廢棄確定前所為之行為「得」主張歸於無效,顯與家事事件法第170條之規定完全相反,故為錯誤敘述。

📝 監護宣告程序要點
💡 掌握監護宣告之管轄、程序能力及裁定廢棄對行為效力之影響
比較維度 監護宣告 VS 輔助宣告
心智狀態 不能辨識其行為 辨識能力顯有不足
行為能力 無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部分)
程序能力 有程序能力 有程序能力
廢棄效力 廢棄前行為不受影響 廢棄前行為不受影響
💬兩者皆具備程序能力,且為保護交易安全,裁定廢棄不溯及影響先前行為。
🧠 記憶技巧:專屬住所地,本人有能力,廢棄不溯及,監輔隨時轉。
⚠️ 常見陷阱:易誤認受監護人無程序能力,或誤以為裁定廢棄後,先前行為效力會隨之變動。
輔助宣告 暫時處分 程序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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