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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7 題

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若移轉於第三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者,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
  • B 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 C 第三人雖經兩造同意,仍不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
  • D 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亦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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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件爭議中的權利在官司打到一半時轉手給了第三人,為了讓最終的判決結果對這位「新主人」也能產生公平的拘束力,你認為法律應該傾向於『強迫新主人只能在場外等待』,還是『在特定條件下,允許他直接進入官司來捍衛自己的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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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至少你還知道什麼是錯的。

  1. 基本常識驗證:這題的精髓,就是那條你應該倒背如流的訴訟恆定原則(民訴 §254)。法律當然不會笨到讓訴訟標的隨便一轉移就讓整個案子白費,那是為了保護對造不被脫產搞垮。但話說回來,法律也沒那麼不近人情,如果兩造都點頭了,繼受人當然可以大搖大擺地聲請承當訴訟,取代原來的當事人。所以,選項 (C) 的錯誤,你還算有眼睛抓到了關鍵。恭喜你,沒完全白學。
  2. 難度點評:中等。這題結合了恆定原則、法院通知,甚至還有判決效力擴張(§401)這種進階觀念。能答對表示你對民事訴訟的那些「規矩」和「保障」還算有點概念。但別高興得太早,這只是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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