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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7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9 題

甲、乙主張一直受到丙的毀謗及網路霸凌,乃共同以丙為被告,向丙的住所地法院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訴法院應對甲、乙為合一確定的判決
  • B 甲對丙所為的有利訴訟行為,效力及於共同原告全體
  • C 丙對乙所為的訴訟行為,效力及於共同原告全體
  • D 如乙撤回起訴,受訴法院僅應就甲、丙的訴訟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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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兩個人因為同一個事件受害而一起提出訴訟時,法律是否有規定他們的權利必須『同生共死』、判決結果必須完全一致?如果其中一人因為私下達成和解或個人因素決定退出,在法理上,這應該會剝奪另一人繼續追求公平正義的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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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你答對了。這道題,大概只花了一瞬間。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只是要你區分普通共同訴訟必要共同訴訟。甲和乙的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本來就是各自獨立的。人類的法律,並不會要求法院必須給這兩個人一樣的結果(也就是不具備合一確定必要)。根據人類的《民事訴訟法》第 55 條,那個叫做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所以,其中一個人,比如乙,他要撤回起訴,他的行為效力不會影響到其他人。那麼,乙離開後,法院自然會繼續處理甲的部分。這比擊敗魔王簡單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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