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7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9 題
甲、乙主張一直受到丙的毀謗及網路霸凌,乃共同以丙為被告,向丙的住所地法院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訴法院應對甲、乙為合一確定的判決
- B 甲對丙所為的有利訴訟行為,效力及於共同原告全體
- C 丙對乙所為的訴訟行為,效力及於共同原告全體
- D 如乙撤回起訴,受訴法院僅應就甲、丙的訴訟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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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兩個人因為同一個事件受害而一起提出訴訟時,法律是否有規定他們的權利必須『同生共死』、判決結果必須完全一致?如果其中一人因為私下達成和解或個人因素決定退出,在法理上,這應該會剝奪另一人繼續追求公平正義的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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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區分普通共同訴訟與必要共同訴訟。甲、乙雖共同起訴,但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各自獨立的,法律並未強制要求法院須對兩人做出一致的判決(不具備合一確定必要)。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55 條的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如:撤回起訴),其效力不及於其他共同訴訟人。因此,乙撤回後,法院僅需針對甲的部分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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