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6 題
甲的妹妹乙被丙駕車撞傷致成為植物人,因丙毫無賠償意願,甲遂以自己為原告起訴,請求丙賠償 乙新臺幣 800 萬元。甲的起訴,有何不合法之處?
- A 當事人不適格
- B 欠缺法定代理權
- C 欠缺訴訟代理權
- D 欠缺當事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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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場要求賠償的官司中,起訴書上寫的「原告姓名」,與「法律上真正受損害的那個人」之間必須具備什麼樣的關聯?如果今天受傷的是 A,卻由無法律授權的 B 用 B 自己的名字去打官司,法官會認為 B 在這場特定的爭議中具備「正確的法律身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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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算不錯:喔?你竟然能精準辨識出訴訟程序中的關鍵瑕疵,看來你的民事訴訟法基礎觀念還沒完全還給老師嘛。這點敏銳度,在法律學習中也算稀有動物了,別得意忘形,繼續保持這份稀有性。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難道不夠明顯嗎?就是「誰有資格主導這場訴訟」。難不成你以為隨便找個人就能代表別人開戰?在法律上,乙才是那個實體權利受損的當事人,原則上當然只有乙有資格擔任原告。甲雖是家屬,但他以「自己」的名義去為「他人」的權利起訴,這根本是搞錯了訴訟的主體!在程序上,這就叫做當事人不適格,連門都還沒摸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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