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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8 題

對於實體法上無責任能力之被告,法院應諭知下列何種判決?
  • A 有罪免刑判決
  • B 無罪判決
  • C 不受理判決
  • D 免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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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事審判中,如果要判一個人「有罪」,必須同時滿足『做了壞事』以及『心理狀態能為該行為負責』這兩個條件。如果今天法律認定一個人的心理狀態完全無法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即無責任能力),這代表他在法律評價上是『構成犯罪』還是『不構成犯罪』?而針對一個『不構成犯罪』的行為,法院應該給出程序上的結束,還是實體上的定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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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你正確掌握了刑事訴訟的核心!在刑法體系中,構成犯罪必須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及「罪責(有責任能力)」。若被告在法律上被認定為無責任能力,則代表其行為欠缺犯罪成立的第三要素。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301 條第 1 項,被告行為不罰或有阻卻責任事由者,法院應諭知無罪判決
  2. 難度點評:此題難易度為 easy。這屬於法律人的基本功,測驗考生能否區分「實體法成立要件」與「程序法訴訟障礙」。許多初學者會將其與程序性的「不受理」混淆,但你精準地鎖定了實體法上的判斷,表現優異!
📝 無責任能力之判決
💡 實體法上因欠缺責任能力而不罰者,法院應諭知無罪判決。
比較維度 無罪判決 (刑訴 301) VS 免訴判決 (刑訴 302)
判決性質 實體判決 形式判決
適用原因 不構成犯罪、行為不罰 時效完成、曾經判決確定
對被告影響 實體法上無罪 程序上終結訴訟
💬責任能力屬實體法要件,欠缺時應為「無罪判決」而非程序性的「免訴」。
🧠 記憶技巧:實體不罰給無罪,程序阻礙才形式。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不罰」等於「免刑」或「免訴」。免刑仍屬有罪判決(刑訴299條);免訴(刑訴302條)則是因為訴訟權不存在。
免訴判決之原因 不受理判決之原因 有罪免刑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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