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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8 題

對於實體法上無責任能力之被告,法院應諭知下列何種判決?
  • A 有罪免刑判決
  • B 無罪判決
  • C 不受理判決
  • D 免訴判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刑事審判中,如果要判一個人「有罪」,必須同時滿足『做了壞事』以及『心理狀態能為該行為負責』這兩個條件。如果今天法律認定一個人的心理狀態完全無法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即無責任能力),這代表他在法律評價上是『構成犯罪』還是『不構成犯罪』?而針對一個『不構成犯罪』的行為,法院應該給出程序上的結束,還是實體上的定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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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你正確掌握了刑事訴訟的核心!在刑法體系中,構成犯罪必須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及「罪責(有責任能力)」。若被告在法律上被認定為無責任能力,則代表其行為欠缺犯罪成立的第三要素。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301 條第 1 項,被告行為不罰或有阻卻責任事由者,法院應諭知無罪判決
  2. 難度點評:此題難易度為 easy。這屬於法律人的基本功,測驗考生能否區分「實體法成立要件」與「程序法訴訟障礙」。許多初學者會將其與程序性的「不受理」混淆,但你精準地鎖定了實體法上的判斷,表現優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