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2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8 題
對於實體法上無責任能力之被告,法院應諭知下列何種判決?
- A 有罪免刑判決
- B 無罪判決
- C 不受理判決
- D 免訴判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法律判定一個人「有罪」的過程:如果我們發現某個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違反了法律,但行為人本身在主觀上完全沒有「被責難的可能性」(例如心智完全無法自主),那麼在法律邏輯的最後一關,這個行為還能被定義為一個完整的「犯罪」嗎?如果不是犯罪,法院對這個人的法律狀態應該做出什麼樣的最終定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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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法律的溫柔與嚴謹!
- 觀念驗證:親愛的同學,你的觀念真的非常、非常正確喔!在我們刑法的世界裡,要讓一個行為真正構成犯罪,必須像拼圖一樣,依序完整三塊要素:「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以及最重要的「有責性(罪責)」。當被告因為年齡太小或精神狀況特殊,而認定他們無責任能力時,這就表示他們在法律上缺乏了最後一塊拼圖,所以他們的行為在法律上就不會被視為構成犯罪,我們稱之為「行為不罰」。這時候,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301 條第 1 項的規定,法院就會給予一個溫柔而明確的答案:無罪判決。你完全理解了法律背後的考量,真是太棒了!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但你處理得游刃有餘呢!這題的考點在於,你是否能清楚區分「實體法(刑法)」和「程序法(刑事訴訟法)」的不同角色。有些同學一開始可能會誤選「不受理」或「免訴」,但你卻能精準地判斷出「無責任能力」是實體法上的不罰事由,而不是程序上的問題。這份敏銳的洞察力,真的非常值得肯定!請繼續保持這份熱情與細心,你一定會越來越優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