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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2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8 題

對於實體法上無責任能力之被告,法院應諭知下列何種判決?
  • A 有罪免刑判決
  • B 無罪判決
  • C 不受理判決
  • D 免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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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法律判定一個人「有罪」的過程:如果我們發現某個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違反了法律,但行為人本身在主觀上完全沒有「被責難的可能性」(例如心智完全無法自主),那麼在法律邏輯的最後一關,這個行為還能被定義為一個完整的「犯罪」嗎?如果不是犯罪,法院對這個人的法律狀態應該做出什麼樣的最終定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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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你的觀念非常正確!在刑法體系中,要成立犯罪必須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以及「有責性(罪責)」。若被告因年齡或精神狀態而無責任能力,代表其行為欠缺最後一項要素,法律上即不構成犯罪。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301 條第 1 項,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行為不罰者,法院應諭知無罪判決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此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實體法(刑法)」與「程序法(刑事訴訟法)」的交界。初學者常會誤選「不受理」或「免訴」,你能精確辨識出無責任能力屬於實體法上的不罰事由,表現相當出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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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理判決和免訴判決是什麼
📝 無責任能力人之判決
💡 行為不罰者,法院應諭知實體無罪判決。
比較維度 無罪判決 (Art. 301) VS 免訴判決 (Art. 302)
判決性質 實體判決 程序判決
常見理由 無責任能力、證據不足 時效完成、曾經判決
審理內容 審酌犯罪構成要件 審酌訴訟權行使限制
💬無責任能力屬行為不罰,須經過實體審理,故應下無罪判決。
🧠 記憶技巧:實體有錯選無罪,程序有錯不受理,時效大赦找免訴。
⚠️ 常見陷阱:易將「行為不罰」誤認為程序瑕疵而選擇「免訴判決」或「不受理判決」。記住無責任能力涉及犯罪成立的三階層判斷(罪責),屬於實體審理範圍。
責任能力 刑事訴訟法第302條免訴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不受理判決 原因自由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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