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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8 題

關於簡式審判程序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應由簡易庭法官審判之
  • B 被告為有罪之陳述,才可能適用
  • C 屬於地方法院的刑事審判程序
  • D 殺人罪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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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案件已經進入了地方法院的通常訴訟程序,且被告在法庭上當眾認罪,法律為了節省資源而決定簡化後續的調查流程,這時是由「原本審理中的法院」改採簡化的方式繼續處理,還是該案件會直接轉移到一個「性質完全不同的獨立法庭單位」去審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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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你精確區分了「簡式審判」與「簡易程序」。簡式審判程序是針對地方法院管轄之案件,當被告對事實無爭執時,將原本的「合議審判」改為由一名法官「獨任審判」。雖然程序簡化,但其審理單位仍是地方法院刑事庭,而非專門處理小額或簡易案件的「簡易庭」。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法律實務中,學生最常混淆「簡式審判」與「簡易程序」的受理主體。你能準確抓出 (A) 選項的細微錯誤,代表你對《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審判主體的規定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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