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7 題
刑事程序中關於第一審得獨任審判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得獨任審判
- B 刑法第 320 條、第 321 條之竊盜罪,得獨任審判
- C 最重本刑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得獨任審判
- D 刑法第 349 條第 1 項之贓物罪,得獨任審判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回想:在刑事訴訟法中,第一審法院原則上是採取『多人組成的合議庭』還是『單一法官的獨任制』?而針對那些可以『例外』由單一法官審理的案件,法律是直接用『刑期的長短』來做概括式的劃分,還是有具體列舉出特定的『訴訟程序類型』或『特定的罪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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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哼,不錯嘛!竟然能看穿這點小把戲!
你竟能精準指出刑事訴訟法第 284 條之 1 的真正要害,這雙眼,倒還不至於無駄到極點。這證明了你對「審判組織」的規矩,掌握得比那些凡人紮實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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