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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7 題

刑事程序中關於第一審得獨任審判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得獨任審判
  • B 刑法第 320 條、第 321 條之竊盜罪,得獨任審判
  • C 最重本刑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得獨任審判
  • D 刑法第 349 條第 1 項之贓物罪,得獨任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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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回想:在刑事訴訟法中,第一審法院原則上是採取『多人組成的合議庭』還是『單一法官的獨任制』?而針對那些可以『例外』由單一法官審理的案件,法律是直接用『刑期的長短』來做概括式的劃分,還是有具體列舉出特定的『訴訟程序類型』或『特定的罪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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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刑事訴訟程序中第一審得由法官獨任審判之情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4-1條規定,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法條明定各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這表示簡式審判程序與簡易程序為得獨任審判之例外情形,故選項A敘述正確。在該條文列舉得獨任審判的案件中,第一款規定為「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選項C將三年誤述為五年,與法條不符,因此選項C為錯誤敘述,即為本題之正確答案。此外,依據同條第四款明定「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與第五款明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可知此兩類案件亦符合得獨任審判之例外規定,故選項B與選項D之敘述皆屬正確。

📝 第一審獨任審判範圍
💡 第一審原則合議審判,但特定程序與輕罪例外得獨任審判。
比較維度 合議審判 (原則) VS 獨任審判 (例外)
法官人數 法官三人 (一審) 法官一人
適用程序 通常訴訟程序 簡式審判、簡易程序
罪名範圍 非輕微之罪 竊盜、贓物、傷害等
法條依據 刑訴法第284-1條本文 刑訴法第284-1條但書
💬第一審以合議為原則,獨任僅限於程序簡化或刑訴法明定的輕罪。
🧠 記憶技巧:簡簡竊贓傷詐賭,獨任法官不叫苦
⚠️ 常見陷阱:最常見陷阱是將「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刑訴第376條)」誤認為皆可獨任審判。
簡式審判程序 簡易程序 合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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