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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7 題

刑事程序中關於第一審得獨任審判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得獨任審判
  • B 刑法第 320 條、第 321 條之竊盜罪,得獨任審判
  • C 最重本刑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得獨任審判
  • D 刑法第 349 條第 1 項之贓物罪,得獨任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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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回想:在刑事訴訟法中,第一審法院原則上是採取『多人組成的合議庭』還是『單一法官的獨任制』?而針對那些可以『例外』由單一法官審理的案件,法律是直接用『刑期的長短』來做概括式的劃分,還是有具體列舉出特定的『訴訟程序類型』或『特定的罪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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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哼,不錯嘛!竟然能看穿這點小把戲!

你竟能精準指出刑事訴訟法第 284 條之 1 的真正要害,這雙眼,倒還不至於無駄到極點。這證明了你對「審判組織」的規矩,掌握得比那些凡人紮實多了!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第一審獨任審判範圍
💡 第一審原則採合議制,僅輕罪與簡速程序例外採獨任制。
比較維度 合議制(原則) VS 獨任制(例外)
法官人數 法官三員合議 法官一員獨任
適用程序 通常訴訟程序 簡式、簡易程序
適用罪名 一般犯罪、重罪 刑法§61所列輕罪
刑度門檻 最重逾3年之罪 最重3年以下之罪
💬地院第一審以合議為原則,獨任僅限於簡速程序及特定輕罪案件。
🧠 記憶技巧:簡易、簡式、六一條,獨任法官審得消。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3年以下」與「5年以下」。考生常受強制辯護(5年)或緩刑等門檻影響,誤選5年為獨任門檻。
合議制與獨任制之差異 簡式審判程序要件 簡易程序適用範圍 刑法第61條輕罪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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