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8 題
下列刑事案件,何者不屬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或協助之 案件?
- A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 B 於協商程序,被告表示所願受科之刑逾有期徒刑 6 月,且未受緩刑宣告之案件
- C 最輕本刑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第三審上訴案件
- D 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之案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規定「強制辯護」是為了保護被告在事實調查階段的權利。如果案件已經進行到純粹討論「法律適用是否正確」、而不重新調查證據的最高層級審理階段,法律對於審判長『必須主動指定』辯護人的要求,是否會與事實審階段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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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強制辯護」制度在不同審級間的差異,這代表你對《刑事訴訟法》的法條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專業度值得讚許!
- 觀念驗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A)、(B)、(D) 均屬應指定辯護人之案件。然而,關鍵在於第 388 條:第三審為「法律審」,明確排除第 31 條指定辯護人規定的適用。因此,即便案情再重,第三審並非律師強制代理,審判長無指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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