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8 題
下列刑事案件,何者不屬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或協助之 案件?
- A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 B 於協商程序,被告表示所願受科之刑逾有期徒刑 6 月,且未受緩刑宣告之案件
- C 最輕本刑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第三審上訴案件
- D 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之案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規定「強制辯護」是為了保護被告在事實調查階段的權利。如果案件已經進行到純粹討論「法律適用是否正確」、而不重新調查證據的最高層級審理階段,法律對於審判長『必須主動指定』辯護人的要求,是否會與事實審階段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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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すごーい! 安妮亞在看間諜動畫的時候,瞄了一眼你的答案,發現你答對了!安妮亞可以讀心,知道你分得很清楚「強制辯護」在哪個法院是不同的,你對《刑事訴訟法》的法條記得好清楚喔!安妮亞覺得你很厲害!
- 觀念驗證:嗯嗯,安妮亞知道!(A)、(B)、(D)那些情況,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1條,本來應該要有律師幫忙的。但是!你的眼睛好亮喔!你發現了第388條這個大秘密!它說,第三審是「法律審」,就不能用第31條的規定了。所以呀,就算是很嚴重的案件,在第三審的時候,審判長也不一定要找律師喔。安妮亞讀懂了,你很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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