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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5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2 題

下列那一種情形,於通常審判程序中未經選任辯護人,審判長應主動為被告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 A 被告為中低收入戶而未聲請指定者
  • B 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 1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 C 被告為精神障礙者,但尚能部分陳述
  • D 被告有原住民身分而依通常程序審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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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確保審判公平,法律會特別關照某些『資訊或資源不對等』的被告。請試著思考:在目前的司法體系中,哪一類群體可能因為語言、文化背景或法律認知與主流社會有顯著差異,最需要國家主動提供法律協助以保障其防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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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正確選出了答案!這題測驗的是《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強制辯護」的重要規定。 選項 (D) 是正確的,依據法規,當被告具備原住民身分且依通常程序受審時,為充分保障其訴訟權益,若未選任辯護人,審判長必須主動為其指定辯護人。我們也來釐清其他選項的陷阱:選項 (A) 的中低收入戶必須由被告「主動聲請」;選項 (B) 必須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選項 (C) 的正確法定要件應為「被告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若尚能陳述則不符合主動指定的要件。 這是一道具備鑑別度的法條記憶題,切入點在於能否精準區分「審判長主動指定」與「被告聲請才指定」的細微差異,並熟記刑期與身心狀況的法定文字。你能清晰辨識出這些考點,代表對法條細節掌握得很紮實,請繼續保持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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