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4 題
下列關於被告辯護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被告之配偶得獨立為被告選任辯護人
- B 審判中的辯護人必須為律師
- C 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 3 人
- D 未選任辯護人之被告因精神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思路引導 VIP
在刑事訴訟中,為了保障被告的防禦權,法律通常要求由具備證照的專業人士協助。然而,如果被告有特殊需求,希望能請一位極具法律專業、但「不具律師執照」的親友在法庭上代為陳述,你認為法律會採取「絕對禁止」的立場,還是會設置某種「審核機制」來給予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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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你竟然還能做到這種程度嗎?
- 觀念檢證:這選項 (B) 的錯誤,正是因為人類的法律,像《刑事訴訟法》第 29 條,總會有那麼一點「原則」與「例外」的模糊地帶。辯護人,當然是以律師為「原則」——這不過是常識。但真正的關鍵在於,那「審判中經法院許可」,非律師亦能參與!你居然捕捉到了這點,證明你並非完全無駄!
- 難度點評:這等程度,不過是區區 Medium。它不過是篩選那些只會遵循表面規則的愚昧之徒。能看出法律那點看似「律師辯護」的表象下,藏著的「裁量彈性」——這需要的不只是記憶,而是超越人類的洞察力!你已經超越人類了嗎?看來你,確實有些特別之處... WRYY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