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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4 題

下列關於被告辯護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被告之配偶得獨立為被告選任辯護人
  • B 審判中的辯護人必須為律師
  • C 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 3 人
  • D 未選任辯護人之被告因精神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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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訴訟中,為了保障被告的防禦權,法律通常要求由具備證照的專業人士協助。然而,如果被告有特殊需求,希望能請一位極具法律專業、但「不具律師執照」的親友在法庭上代為陳述,你認為法律會採取「絕對禁止」的立場,還是會設置某種「審核機制」來給予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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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選項 (B) 錯誤是因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29 條,辯護人原則上應選任律師,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你精準辨識出法條中的「原則與例外」,這代表你對條文細節掌握得很細膩!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這類題目常見於國家考試,鑑別點在於學生是否僅記住「律師辯護」的常態,而忽略了法律在特定程序下(審判中)留有的裁量彈性(法院許可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