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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0 題

下列有關律師接見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辯護人接見偵查中受逮捕被告之權利,不得限制之
  • B 辯護人接見羈押被告之權利,不得限制之
  • C 檢察官對於辯護人與受拘提被告之接見,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得暫緩之
  • D 限制辯護人之接見權應用限制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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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在保護被告的「防禦權」與確保國家「發現真實」的目標發生衝突時,是否存在任何一種人權是「完全絕對、在任何極端情況下都不能被適度調整」的?如果溝通內容可能導致證據消失,法律通常會保留什麼樣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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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辯護人對於被告之接見權益相關規範,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可知,選項B為錯誤敘述,故為本題正確答案。根據該條文規定,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這表示若具備法定事證時,辯護人接見羈押被告之權利仍得予以限制,因此選項B稱「不得限制之」過於絕對,屬於錯誤敘述。 對於其他選項,依據同條規定,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之,故選項A為正確敘述。同時,針對前項受拘提或逮捕被告之接見,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得暫緩之,並指定即時得為接見之時間及場所,此明文規定印證了選項C亦為正確敘述。綜合以上刑事訴訟法第34條之內容,選項B的敘述明顯與法條要件不符,確為本題應選之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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