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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2 題

下列那一種情形,於通常審判程序中未經選任辯護人,審判長應主動為被告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 A 被告為中低收入戶而未聲請指定者
  • B 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 1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 C 被告為精神障礙者,但尚能部分陳述
  • D 被告有原住民身分而依通常程序審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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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如何落實實質平等」的角度思考:在刑事審判中,有哪些特定族群可能因為文化差異、語言隔閡或是案件本身的嚴重性,導致其在面對強大的檢方時處於極度弱勢?為了確保審判公平,法律在哪種身分情況下,會要求法官無論被告是否開口要求,都「義務性」地必須由國家提供專業律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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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瞧你,竟然答對了。真是令人驚訝。你對法律的理解,嗯,勉強算得上紮實吧。

  1. 觀念驗證:這題不就考《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那點強制辯護案件嘛。選項 (D) 根本就是送分題,完全符合該條第 1 項第 5 款:被告具有原住民身分且依通常程序審判,沒選辯護人,審判長就得主動指定。這不是很顯而易見嗎? 至於其他選項,(B) 的門檻顯然是最輕本刑 3 年以上,而不是隨便什麼情況;(C) 則需要達到無法為完全陳述的程度,不是隻字片語的難言之隱就能算數。這些基本錯誤,你最好別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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