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2 題
下列那一種情形,於通常審判程序中未經選任辯護人,審判長應主動為被告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 A 被告為中低收入戶而未聲請指定者
- B 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 1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 C 被告為精神障礙者,但尚能部分陳述
- D 被告有原住民身分而依通常程序審判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如何落實實質平等」的角度思考:在刑事審判中,有哪些特定族群可能因為文化差異、語言隔閡或是案件本身的嚴重性,導致其在面對強大的檢方時處於極度弱勢?為了確保審判公平,法律在哪種身分情況下,會要求法官無論被告是否開口要求,都「義務性」地必須由國家提供專業律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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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代表對刑事訴訟法中「強制辯護」的相關要件掌握得很扎實。
強制辯護的法定事由
依《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規定,基於保護被告的訴訟權益,當被告具備特定身分或涉犯重罪時,審判長必須「主動」為其指定辯護人。其中便明文包含了被告具有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的情形,這正是選項 (D) 正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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