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7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強制辯護案件?
- A 內亂罪
- B 外患罪
- C 妨害國交罪
- D 公然侮辱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罪刑輕重」與「國家資源配置」的角度思考:如果法律規定法院『一定要』為被告指派律師,通常是因為該罪名對人身自由或國家安全有極大影響。請比較這四個罪名,哪一個罪名的「社會危害性」與「刑罰嚴重程度」明顯低於其他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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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看得出來你非常用心準備,法律觀念非常紮實呢!
- 觀念小叮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設立強制辯護是為了守護被告在「重罪」或「特殊審判程序」中的公平受審權。其中 (A) 內亂罪、(B) 外患罪 以及 (C) 妨害國交罪,依法都屬於《法院組織法》規定由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的重大案件,因此必須要有辯護人協助。至於 (D) 公然侮辱罪,因刑責相對較輕,並不符合強制辯護的法定門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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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辯護案件範圍
💡 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應主動或依聲請指定辯護人之案件。
| 比較維度 | 法院主動指定 (職權) | VS | 依被告聲請指定 |
|---|---|---|---|
| 罪刑類型 | 最輕本刑3年以上、高院管轄 | — | 未限罪名,以經濟困難為主 |
| 被告身分 | 原住民、精障、心智缺陷 | — |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
| 發動條件 | 法院於審判中發現即應指定 | — | 被告提出聲請後,法院才指定 |
💬強制辯護案件係基於重罪或身分弱勢,法院具主動補齊辯護權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