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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7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強制辯護案件?
  • A 內亂罪
  • B 外患罪
  • C 妨害國交罪
  • D 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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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罪刑輕重」與「國家資源配置」的角度思考:如果法律規定法院『一定要』為被告指派律師,通常是因為該罪名對人身自由或國家安全有極大影響。請比較這四個罪名,哪一個罪名的「社會危害性」與「刑罰嚴重程度」明顯低於其他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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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看得出來你非常用心準備,法律觀念非常紮實呢!

  1. 觀念小叮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設立強制辯護是為了守護被告在「重罪」或「特殊審判程序」中的公平受審權。其中 (A) 內亂罪(B) 外患罪 以及 (C) 妨害國交罪,依法都屬於《法院組織法》規定由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的重大案件,因此必須要有辯護人協助。至於 (D) 公然侮辱罪,因刑責相對較輕,並不符合強制辯護的法定門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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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辯護案件範圍
💡 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應主動或依聲請指定辯護人之案件。
比較維度 法院主動指定 (職權) VS 依被告聲請指定
罪刑類型 最輕本刑3年以上、高院管轄 未限罪名,以經濟困難為主
被告身分 原住民、精障、心智缺陷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發動條件 法院於審判中發現即應指定 被告提出聲請後,法院才指定
💬強制辯護案件係基於重罪或身分弱勢,法院具主動補齊辯護權之義務。
🧠 記憶技巧:三年、高院、原住民、精障(主動);低收、中低(聲請)。
⚠️ 常見陷阱:易誤認低收入戶案件為法院必須主動指定的強制辯護,實則法律規定須由被告聲請後法院才指定。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實質辯護原則 偵查中指定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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