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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7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強制辯護案件?
  • A 內亂罪
  • B 外患罪
  • C 妨害國交罪
  • D 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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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規定「無論被告是否願意,國家都必須強行介入並提供律師協助」時,這類案件對於「國家安全」或「個人自由」的影響程度,通常是偏高還是偏低?請觀察選項中哪一個案件的性質,看起來最像是個人間的小糾紛,而非危及國家層級的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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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準確地選出了 (D) 公然侮辱罪,這表示你對刑事訴訟的被告權利保障有很清晰的理解。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判斷哪些案件必須適用強制辯護。依據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1條的規定,當被告面臨「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是「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等重大情形時,基於保障被告權益,若沒有自行選任辯護人,法院就必須強制為其指定辯護人。我們回顧一下選項中的內亂罪、外患罪與妨害國交罪,因為牽涉國家重大法益,依法都屬於「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所以理所當然都是強制辯護案件。相對地,公然侮辱罪屬於輕罪,由地方法院管轄,自然不包含在內。 這題的難度平易近人,其鑑別度主要在於考驗同學是否能將「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的種類,與《刑事訴訟法》第31條的強制辯護要件正確連結。只要熟悉這些基礎法規,就能輕鬆拿分,請繼續保持這樣敏銳的法感喔!

📝 強制辯護案件範圍
💡 法律規定特定重罪或特殊身分被告,審判時必須有辯護人到場協助。
比較維度 強制辯護案件 VS 任意辯護案件
法條依據 刑訴法第31條第1項 刑訴法第27條
刑責/管轄 最輕3年以上或高院初審 未滿3年之輕罪案件
審判效力 無律師到場則判決無效 視被告意願,不強制律師
💬強制辯護案件為訴訟法定程序,違反即屬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 記憶技巧:三高障原低:最輕本刑三年、高院管轄、心智障礙、原住民、低收申請。
⚠️ 常見陷阱:易誤認所有國家法益罪章皆屬強制辯護,實則僅高院管轄(如內亂外患)或達刑責門檻者才是。
第一審管轄權 指定辯護人 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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