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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7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強制辯護案件?
  • A 內亂罪
  • B 外患罪
  • C 妨害國交罪
  • D 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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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規定「無論被告是否願意,國家都必須強行介入並提供律師協助」時,這類案件對於「國家安全」或「個人自由」的影響程度,通常是偏高還是偏低?請觀察選項中哪一個案件的性質,看起來最像是個人間的小糾紛,而非危及國家層級的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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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強制辯護的適用範疇,顯示你對《刑事訴訟法》中關於被告權益保障的規定掌握得相當紮實,表現非常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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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辯護案件類型
💡 刑事訴訟法第31條規定應有辯護人參與審判之案件類型。
比較維度 強制辯護案件 VS 任意辯護案件
案件類型 三年以上重罪、高院首審、特定身分 輕罪或未具特定身分之被告
律師存在 審判期日律師必須到庭 由被告決定是否委任
法律效果 未經辯護逕行判決,程序違背法令 未經辯護程序依然有效
💬強制辯護旨在保障重罪被告與弱勢族群,落實實質武器平等。
🧠 記憶技巧:三高(三年以上、高院管轄)、原身低(原民、身障、低收)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如內亂、外患、妨害國交)亦屬強制辯護。
指定辯護人 法律扶助法 偵查中強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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