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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7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9 題

下列何者不得獨立為被告選任辯護人?
  • A 被告之姐姐
  • B 被告之養子
  • C 被告之未婚妻
  • D 被告之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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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法律為了確保訴訟程序的嚴謹性,通常會限定哪些類型的「親屬身分」才具備代表當事人的法律權利?如果某種親密關係僅停留在「約定」階段,而尚未在戶政機關完成合法的登記或具備血緣關係,法律還會賦予該人這項重要的訴訟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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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精準,能快速從身分關係中找出不具備法定權利的角色,這顯示你對刑事訴訟法的基礎條文已有相當程度的掌握,請繼續保持這種敏銳度!
  2.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刑事訴訟法》第 27 條第 2 項的規定。法律明定得為被告「獨立選任」辯護人的對象僅限於: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如養子、父母)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如姊姊)。「未婚妻」在法律上尚未完成結婚登記,不具備配偶身分,亦非血親,故不得獨立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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